国阅[1993]204号

 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

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纪要
   

十一月十日上午,国务委员兼秘书长罗干召集会议,研究公安部、交通部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问题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警衔问题。国务院副秘书长席德华和中编办、公安部、交通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一、关于道路交通管理分工问题
   会议经研究,同意公安、交通两部领导在道路交通管理分工问题上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即:(一)道路交通管理继续按《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4]94号)执行,体制不做变动。两部的具体职责分工,这次可以从实际出发,作必要的适当调整。(二)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路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16号)执行。(三)汽车维修市场的行业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四)客运线路和班次安排由交通部门负责。(五)公安部门将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连同原划拨的专项经费一并移交给交通部门。

   对两部仍未达成一致的几个问题,会议经研究,议定以下意见: 

   (一)关于两部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能问题。交通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公安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职能部门;上述内容,可分别写入两部的“三定”方案。

  (二) 关于两部在道路交通管理放面的具体职责分工问题。全国的道路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应按统一的规定分工协作,进行管理。两部的具体职责是: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路的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归费征收、路政 、运证及有关上述工作的法规建设等,由交通部门负责。
  (三)关于营运性客货运输停车站、场的管理问题。营运性客货运输停车站、场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主管部门。
  (四)关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问题。驾校应实行社会化,公安、交通部门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驾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交通部门负责对驾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方面的行业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规划布局和实施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在制定驾校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五)关于汽车检测站的管理问题。汽车检测站应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由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制定一个政策性的文件,对检测站的设备配置、标准、营运等予以规范。这一文件要尽快制定出来并予以公布,一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局等)和检测站的承办者有所遵循。
   二、关于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的问题

  会议还就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的问题交换了意见,议定在统一研究企事业公安体制和评授警衔的问题时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