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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 市 交 通 局 文 件
市交技字(93)029
关于发布“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
强制维护暂行规定”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1986)交公路字956号文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第13号部令《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精神,级与市人民保险分公司会商制定了“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强制维护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强制维护
暂
行 规 定
为加强我市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交通部13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1.我市辖区内,凡参加运输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均应实行二级强制维护(以下简称强制维护)。
2.车辆强制维护周期为三个月或一万公里。每次每台强制维护车辆的停场(厂)车日为一天,质量保证为十天或一千公里。
3.凡具有二类维护(含二类维护)以上经营资格的汽车修理企业或具有维修能力的不对外经营汽车运输队企业经申请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审查认定,均可成为承担机动车强制维护作业的厂家产(以下简称厂家)。
4.强制维护的作业内容和要求按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技术管理规定》执行(作业范围见附件一),按定额标准收费。未经车主允许,不得随意扩大作业范围,增加维护费用。
5.强制维护实行一车一卡的“维护卡”(见附件二制度。强制维护的车辆竣工后需经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行业管理处培训的检验员检验,检验合格后在“维护卡”上签章。
6.“维护卡”由交通局、市人民保险分公司监制,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运输车辆发放。
7.车辆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予年审、吊销运输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8.西安市汽车检测站按“出厂技术条件(见附件三)”负责对强制维护竣工车辆进行抽查。不能保证质量要求的厂家,由市汽车维护行业管理处取消其维护资格或降低其经营级别。
9.营业性厂家歇业前应在歇业前一个有月到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办理缴销专用检验章及相关手续。
10.管理部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加重经营者负担。
11.本规定由西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1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二级强制维护作业范围
附件二:“维护卡”清样及使用说明
附件三:二级强制维护竣工出厂技术要求
附件一
二级强制维护作业范围
1.清洗发动机三滤,根据技术要求更换滤芯,拆洗油底壳,集滤器,更换或补充机油。
2.检测气缸压力,校对气门间隙,校紧缸盖螺丝和进排气歧管螺栓。
3.检查调整发动机燃料系及润滑状况。
4.调整传动皮带松紧度,清洁检查火花塞、分电器。
5.检查调整离合器及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和回位弹簧拉紧力。
6.清洁检查转向机、转向节、转向臂、转向节轴承螺纹螺母,检查调整横直拉杆球头销松紧度。
7.检查调整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转向角度,校对前束。
8.检查紧固传动轴、万能向节十字轴、中间轴轴承及支架,防尘罩完好。
9.清洁检查变速成器、减速器、差速器。
10.清洁检查半轴套、螺纹螺母。
11.拆检各车轮制动鼓(制动盘)摩擦片和轮毂轴承,检查销状况和制动间隙。
12.检查油(气)压管路、阀门、分泵的工作状况。
13.检查调整驻车制动及辅助制动工作性能。
14.检查清洁发电机、起动机、检查灯光、仪表、调节器、喇叭、刮雨器、警报装置、暖风机等装置。
15.检查全车轮胎,按规定换位,充气。
16.检查车架有无裂纹,检查紧固驾驶室、车箱与车架连接螺栓螺母,检查车门玻璃升降器、门锁。
17.检查前后悬挂装置的销、衬套及连接部位技术状况。
18.检查补给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液、制动液、蓄电池的电解液。
19.路试制动,转向及各部位异响符合要求,校紧外露各种螺栓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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